外国文教专家管理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--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、公安部、外交部关于实行《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》的通知(外专发[1992]170号)、国家外国专家局、国家教委关于颁布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》(外专发[1996]82号)、国家外专局关于印发《社会力量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(外专发[2001]205号)等文件规定,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由省外办、省教育厅、省公安厅共同组织进行,分别于每年4月份、10月份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文教司批准。申报工作由省外办外国专家处审核、报批。 --申报材料要求 1.申请单位向省教育厅提交申请,同时抄送省外办和公安厅(局)(所在地属武汉市的申请单位应抄送武汉市公安局,所在地不属武汉市的申请单位应抄送公安厅)。各大专院校可直接向省教育厅申请,其他层次的学校需通过其主管部门向省教育厅行文申请。 2.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一式4份。 3.申请单位简介材料一式4份。 4.申请单位制定的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制度材料一式4份。主要内容包括:外教教学工作管理制度;外教生活管理制度;合作教师制度;外教安全保卫管理制度。 5.申请单位如系社会力量办的学校或中外合作办学单位,还需提交主管部门办学批复、办学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一式4份。 上述所需材料要求一律使用A4型号纸张,并装订成册。 --资格认可工作程序 1.省教育厅审核申请单位的申报资料并备案。 2.省教育厅确定考察学校名单并抄报省外办、省公安厅(局) 3.省外办会同省教育厅、公安厅(局)确定时间赴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,主要内容包括:听取申请单位的汇报;考察外国文教专家的住宿条件;对申请单位分别提出各项管理工作要求;必要时,可委托申请单位所在的市、州外办、教育局和公安局实地考察。 4.根据考察情况,省外办、省教育厅和公安厅(局)确认申请单位资格并签署意见。 5.省外办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报批。 6.国家外国专家局下发批准资格通知,颁发《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》。 办理“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”和“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确认件” |
||